采礦爆破振動對地麵建築影響的鑒定及其結論解讀 郭獻芳1,趙麗2 摘 要:爆破振動形成的爆破地震會對地麵建築產生影響,常因此發生侵權糾紛。以一具體案例提出金屬礦采礦爆破振動對地麵建築影響的鑒定辦法,對鑒定結論從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的不同角度進行了解讀:兩種不同法律關係既不包容也不替代——行政法律上的爆破許可並不意味著免除民事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關鍵詞:采礦爆破;振動效應;建築物;鑒定;法律關係 1 基本情況 某金礦建於1986年,采礦作業以井下巷道爆破方式進行。礦區駐地村民以爆破振動影響其房屋為由,多次與金礦發生紛爭。2005年以來,金礦生產任務加大,爆破用藥量也隨之增加,紛爭加劇。 礦區駐地村民房屋多為磚木結構,少量是土坯房。房屋基礎一般是幹砌毛石,牆體為泥漿砌磚或土坯牆,未設圈梁和構造柱。房屋建設年代以20世紀八九十年代為主,少量是2001年前後建設的。從房屋破壞情況看,各戶房屋牆體存在不同程度豎直、水平開裂現象,新舊不一。在走訪過程中,有村民反映在礦區爆破作業時有震感,存在玻璃門窗顫動作響等現象。 國家有關部門批複的《礦區勘探地質報告》顯示:“脈群上部礦石以金一石英礦石為主,脈側及構造交彙處多為矽鉀化蝕變岩型礦石”;“各種岩石的抗壓強度為86.0~166.7MPa,平均98MPa,屬堅硬型岩石”。金礦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表明,爆破作業按公司批準的爆破設計進行,爆破采用深孔毫秒分段延時方式。爆破作業時間間隔視生產情況而定,一般為7~8d。2005年以來,金礦作業在1#~6#六個采場進行。 金礦在爆破作業過程中進行過爆破振動監測。爆破振動監測記錄表”顯示,爆破振動在地麵監測點的峰值速度最大達到0.455cm/s。 2 鑒定說明 爆破作業產生的爆破能量引起爆區周圍質點相繼沿其平衡位置發生振動,使爆破產生的地震波對爆區一定範圍內的建(構)築物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國家專門製定了規範,對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作出了規定。 評價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築物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地麵建築物的爆破振動判據,宜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點的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安全允許標準如表1所示。 金礦提供的爆破設計資料顯示,2005年以來距村民住房距離最近的爆破點是6#采場,該爆破點單響最大用藥量為400kg。6個采場中單響最大用藥量為480kg,出現在1#采場。這兩次爆破具有研究爆破振動對地麵建築物影響的典型性——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爆破振動強度最大,對地麵建築物影響最為嚴重。所以,鑒定中選取這兩次爆破進行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計算。 3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計算 3.1 爆破振動安全距離 爆破振動安全距離按下式計算: R = (K/v)1/αQ1/3 式中:R為爆破振動安全距離,m;Q為炸藥量,齊發爆破取總炸藥量、延時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v為安全振動速度,對土坯房取v = 0.7~1.2cm/s,對一般磚房取2.3~2.8cm/s;K、α分別為與爆炸點地形、地質等條件有關的係數和衰減指數,其中堅硬岩石的K值取50~150,a值取1.3~1.5。 3.2 爆點選擇 (1)6#采場為距村民住房距離最近的爆點,其爆破振動安全距離如表2所示。 (2)1#采場為單響藥量最大的爆點,其爆破振動安全距離如表3所示。 3.3安全半徑計算 R = (R2一H2)1/2 式中:r為安全半徑,即爆破振動的水平安全距離,m;H為爆點的豎直高差,m。 (1)6#采場的安全半徑如表4所示。 4 鑒定意見與解讀 4.1 鑒定意見 計算結果顯示,以金礦目前已實施的爆破方式和用藥量,依據《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6#采場對應於一般磚房和土坯房的安全半徑(即爆破振動的水平安全距離)分別為0和243.2m;1#采場對應於一般磚房和土坯房的安全半徑分別為0和207.87m。即在6#采場任何區域範圍的一般磚房和距6#采場水平距離243.2m以外的土坯房,由於采礦作業而產生爆破振動對房屋的影響在國家標準許可範圍內;在1#采場任何區域範圍的一般磚房和距1#采場水平距離207.87m以外的土坯房,由於采礦作業而產生爆破振動對房屋的影響在國家標準許可範圍內。 依據采場一居民區位置的標示(見圖1),村莊的C2點是爆破最不利影響點,離1#采場爆點的水平距離為390m,離6#采場爆點的水平距離為350m。對照礦區駐地村民住房和爆破點的相對位置,村民 住房均在爆破安全半徑以外,即在爆破安全區域範圍內。 4.2鑒定意見的解讀 (1)金礦采礦爆破作業所形成的爆破振動,對地麵村民住房的影響在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許可範圍內,表明礦區爆破作業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國家礦山安全管理等相關部門和礦山企業之間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政法律關係在法律法規的框架範圍內。或者說,國家礦山安全管理等相關部門不能依據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的采礦爆破作業進行處理,即礦山企業不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 (2)金礦采礦爆破作業所形成的爆破振動對地麵村民住房的影響在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許可範圍內,不表明爆破作業所形成的爆破振動對地麵村民住房沒有影響,也不表明礦山企業不承擔相應 的民事責任。 《爆破安全規程》是爆破作業應予遵守的基本標準,而非最高標準;基本標準建立在保護對象的最大可接受容忍基礎上。比如,標準規定的地麵建築物的峰值振動速度,對一般磚房是2.3~2.8 cm/s(主震頻率10~50Hz範圍內),相當於V度弱的地震烈度,已經開始對建築物產生震害。 從技術上基本標準是建立在一定置信度的統計規律上的期望值,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偏差。由於地麵建築的結構、質量的差異性,個別房屋可承受的振動影響未必在標準範圍內。 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行為人的行為後果致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己構成民事侵權,當然應依據民事法律製度的規則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例的鑒定建立在單次爆破作業基礎上,根據最大用藥量爆破對觀測點C2地麵振動速度的計算結果、房屋裂縫表現、村民的地震感覺以及金礦的爆破振動監測記錄,對照《中國地震烈度表》,判定爆破地震的烈度在Ⅲ~Ⅳ度。此結果一般對建築物無明顯震害,但頻繁的爆破作業無疑會使影響產生疊加效應。 5 結 語 實際上在類似的爆破作業過程中均會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客體和內容均不同,因此既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替代。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礦山企業的爆破作業所形成的爆破振動對地麵村民住房的影響在國家標準許可範圍內,可以獲得有關部門的爆破生產許可,保證采礦作業行為在行政法律關係上的合法性。而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由於爆破作業引發頻繁的爆破地震動,使得地麵建築物產生振動破壞,則可能構成了民事法律關係上的侵權,要承擔民法上的相應責任。這才是對鑒定意見的正確解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4. [2]建設部.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02)[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2.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地震烈度表GB/T17742-1999[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1999. 摘自《工程爆破》總第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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